(第33条)借金限取捌之事

      一 借金銀       一 祠堂金       一 官金       一 書入金       一 立替金       一 洗納金       一 為替金       一 職人手間賃金       一 手附金       一 持参金       一 売懸金       一 仕入金       一 諸道具預り證文         ニ而金子借候類 寛保二年極   右之分享保十四年以来之滞は四月十一月         壱ヶ年両度済方可申付          但右日限之節少しも相借候ハヽ一ヶ年両          度其人○度も切金ニ為差出其上ニ而済方          不埒其身躰限可申付       一 地代金              三十日限済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申付       一 店借金              右同断 従前〃之例   右二ヶ条日限不相済候ハヽ切金ニ為指出其上         済方不埒候ハヽ身躰限ニ可申付候  同    一 連判之證文有之諸請負  仲間事候         値用割合請取候定    無取上       一 芝居木戸儀       一 無尽之金          但證文慥ニ有之候共仲間事ニ相○〃候而付          一向取上申間敷事       一 日寄附込帳○候         借金印形無之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取上       一 宛所無之         年号無之證文       一 證文之末ニ利足定書裁         有之其所ニ印形無之利足      無取上  同    一 家質金質地金并         諸借金宛所違之          無取上         證文を以於訴出候付          但證文譲借之由申候共證拠無之ニおゐてハ          取上申間敷事 寛保元年極 一 質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割判以上〃分ハ   同    一 家質  同    一 諸借金              一 割判ニ可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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